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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问证人变相拘禁:变相拘禁等违法限制人身自由实际构成刑事拘留的,应纳入违法刑事拘留赔偿范围

发布时间:2026年10月27日    阅读次数:107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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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刑事侦查机关以询问证人的名义连续夜间询问初查对象,未保证必要休息时间并实际限制人身自由,是否属于变相拘禁并视为违法刑事拘留,从而纳入国家赔偿范围;赔偿金应从刑事拘留决定之日还是实际限制人身自由之日起算。

基本案情:刘某某系重庆市某县财政局聘用会计,被委派至原某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任会计。某县检察院在办理他案中发现刘某某涉嫌收受贿赂线索,2016年5月9日、10日、11日以办案需要接触初查对象为由,连续在该院办案区对刘某某进行询问,时间均从晚上11时许持续至次日9时许,白天则送其至他处接受监察部门组织谈话。同月13日,某县检察院以涉嫌受贿罪立案侦查并决定刑事拘留,同月20日报请逮捕,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无逮捕必要为由决定不予逮捕,同月27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8年2月8日,某区检察院决定不起诉。刘某某申请国家赔偿,某县检察院作出不予赔偿决定,复议维持。刘某某遂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国家赔偿。

裁判结果: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于2018年11月7日作出(2018)渝02委赔17号国家赔偿决定,撤销某县检察院刑事赔偿决定及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刑事赔偿复议决定,由某县检察院赔偿刘某某被限制人身自由的赔偿金5125.32元,驳回其他国家赔偿请求。

武汉千思律师解读

本案难点在于,侦查机关形式上使用询问证人程序,实质上却连续夜间询问、白天安排谈话,未保障必要休息,造成人身自由被实际限制。法院综合办案区使用记录、同步录音录像、监察机关情况说明及刘某某陈述,认定2016年5月9日至11日连续三天每天近10小时询问,12日又无理由限制人身自由近2小时,属于以询问证人方式变相拘禁。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7条第1项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对公民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后终止追究刑事责任,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采取拘留措施的,属于违法刑事拘留;违法刑事拘留的人身自由赔偿金自拘留之日起计算。本案裁判规则在于,变相拘禁等违法限制人身自由实际构成刑事拘留的,应纳入违法刑事拘留赔偿范围,不能以询问证人等形式规避拘留程序;赔偿起算应结合实际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认定,故本案按2016年5月9日至27日期间赔偿。该案明确了“形式询问、实质拘禁”的审查规则,对规范初查和询问证人措施具有参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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